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物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细化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针对物业管理的服务性特点,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显化为具体标准,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提供依据,以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化、标准化,我们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际,准备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细化标准》,将物业管理中的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内容细化、定量化,明确其操作程序、评价标准。
  (五)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同时实行“服务标准化、收费公开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大力宣传、引导业主和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建立服务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真正的透明服务、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在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各区县局首先要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区县局要及时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指导和纠正,要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工作。
  (二)要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化。各区县局要做好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指导有关各方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有效的招投标活动,合理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注意掌握招投标的动态和信息,向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加强物业承接验收管理。这是促使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必要手段。为此,我委将研究制定承接验收办法,明确物业承接验收的范围、方法和责任。各区县也要加强对所属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对物业进行查验,与有关各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四)积极推动居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结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