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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组织清收阶段。(3月11日—4月11日)。全省各农村信用社要集中1月时间,对已逾期贷款进行清收。要把每一笔贷款落实到具体信贷员头上,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已签收贷款逾期通知书、但未在限定时间内还清贷款本息,且拒不按要求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由县(市、区)联社(信用社)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清贷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欠款人名单及欠款金额,督促清贷对象清偿贷款本息。未督促被担保人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在媒体上同时公布贷款人、担保人和欠款数额。
  第三阶段,组织介入阶段(4月12日—4月30日)。从4月份开始,由县(市、区)人事和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在限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担保手续的清收对象,会同组织、纪检部门,采取组织措施,实行“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下岗或待岗期间,其所得扣除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对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工作岗位的清贷对象,组织、监察、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谈话,拒不还清逾期贷款或不能督促被担保人还清逾期贷款的,要视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阶段,依法清贷阶段(5月1日—6月30日)。经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拖欠贷款不还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收贷。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要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采取相应有行政或法律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省上成立甘肃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清贷对象拖欠贷款清收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联社筹备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拖欠贷款清收工作,并每月向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报告清收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清贷办公室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抓好清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清贷结果进行备案,作为评议行风和考察干部的内容之一。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要把清贷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逐户清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清贷结果及时反馈到同级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督促指导,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清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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