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实行三级执法监察联动,形成执法监察网络。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分别设立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并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业务指导。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性质为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编制在现有执法人员编制内调剂核定,人员按公务员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直接查处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市(州)、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严肃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初始状态。
为了适应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需要,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作相应调整,具体事宜由省编办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编委批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强化和分解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体制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待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不得借改革之机乱分乱发钱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转移或者虚列债权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