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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原实行国土资源与建设、环保、水利等合设或合署办公的市、县,可在上级批准的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国土资源局。
  (五)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外设置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或事业单位。各地的统征、储备、交易等机构应在本次管理体制改革中统一划归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六)妥善安排国土资源管理经费,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增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调控能力,在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事业费财务科目内可以列支业务补助经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员经费(特别是市对区、县对乡镇的上收直管人员)、办公经费、业务及专项经费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相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和系统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商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体制改革,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除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乡(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等控制指标和土地用途分区图必须与经批准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控制指标相符,与土地利用分区一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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