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4]35号 2004年12月27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为理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国务院部署,切实开展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全面实行。
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性质、行政级别仍保持不变。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也同时上收,纳入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已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精神实现市对区上收管理的,要按本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辖区设置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在总编制不超的前提下,每个所的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3名以内,个别工作任务重的可增加1名;其机构性质和编制性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