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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省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省、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政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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