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修改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
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5]第77号)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