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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青海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3、积极服务“三农”。要抓住全省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并向小城镇和农牧区延伸保险业务,配套推出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开拓农牧区保险市场。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与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青海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针对农牧业抗风险能力弱、保险承保风险成本较高等问题共同研究开展农牧业保险的新模式,积极开展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切实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稳定提供保障。
  4、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拓展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业务,并推进建筑业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秩序和社会稳定,降低社会风险管理成本。
  四、加强和改善监管,确保青海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监管,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青海保监局要认真履行对青海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寓监管于服务中、寓监管于发展中,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到监管内容、程序和结果“三公开”,保证监管的公正、公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要抓好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保险产品等日常监管工作,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保险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并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结合起来,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将对事监管和对人监管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欺诈、误导等违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完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健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保险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风险防范体系
  要在强化青海保监局监管职能、发挥监管主导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监督功能,促进保险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规范经营、规范发展。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独立的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增强外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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