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
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4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虽短,但影响和关联度大,特别是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
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
2004年春节是我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9年后有条件销售燃放的第一年。根据修订后的《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现了烟花爆竹有条件销售燃放工作有序、安全。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2005年春节期间海曙、江东、江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海曙、江东、江北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三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加强市区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指导易燃易爆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工商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供销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范经营,定点进货,确保质量;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劣质产品进入市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卫生部门要安排救治力量,确保绿色救护通道畅通,并统计烟花爆竹燃放事故伤亡人数。安监、城管、宣传、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一是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进货渠道,做好购入烟花爆竹质量鉴定工作,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可靠,并做到品名规范、价格合理。同时,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在搬运烟花爆竹时要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野蛮装卸。为便于检查和市民识别,要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标贴防伪标识。二是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遵循“严格条件、总量控制、安全合理、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三区销售点总量控制在480家以内,每区160家。要求销售点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有销售专柜和5平方米以上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室,并悬挂烟花爆竹销售点标识牌。为方便经营户,本年度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照,由三区公安分局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抄送各区工商分局备案。三区公安分局要按照专室储存、专人销售和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的要求,严格安全审核,督促销售点规范经营。一旦发现销售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依照
《规定》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三是严格燃放时间和禁放区域。2005年春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2005年2月8日至2月24日,除原设定的禁放区外,新增天一广场为禁放区。对违规燃放不听劝阻且可能造成危害的人员,依照
《规定》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四是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人员清除露天易燃物,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消防水源有效。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地点,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对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造成危害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是加强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有关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杜绝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尤其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礼花弹。确需燃放单筒直径在102毫米以上礼花弹的,要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