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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各地清欠进度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旬(旬后2天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工资支付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经贸、工商、财税、公安、金融、人民法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作战,发现拖欠,及时查处。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制。凡涉及克扣、拖欠工资的群体性案件和其他突发性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对重大事件,政府要统一协调,妥善处理。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牵头,严格按照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4〕262号)及时处理。建筑企业之外的拖欠工资案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行业和各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肃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要根据当地企业特点,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集中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发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的企业,及早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自觉整改。同时,要随时监控辖区内企业的欠薪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扩大化。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全市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我市工资支付“一网络,两制度”,认真研究并逐步建立起覆盖不同类型企业的欠薪保障制度,预防和及时处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为提高政府处置拖欠工资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安排必要的资金,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化解矛盾的作用,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资支付办法,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要注意分析和把握现阶段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处理好双方的矛盾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抓紧解决部分县(市)、区编制或人员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较好的外部环境。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责任,经贸、工商、财税、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对侵害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营造依法、诚信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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