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10月至今,全市共查处拖欠工资企业6391户,清欠工资5640.23万元,清欠率达到99.3%,居全国前列。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重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集中清理、限期支付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从明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为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公安、财税、金融、经贸等局(委)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和人民法院组成。
二、明确目标,限期完成工资清欠工作任务
全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出现恶性的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5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清理行动。专项清理要通过自查申报、重点排查、举报专查等方式,摸清情况,及时清理。一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要作出限期支付的承诺。凡企业隐瞒或未主动申报拖欠工资的,一经发现,除责令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还将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二是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排查,企业排查面不低于80%,其中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要逐户检查;三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使每一位农民工都能及时领取拖欠的工资,对少数经营特别困难、又暂时难以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资的企业,各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