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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四条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管理工作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实行分工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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