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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在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过程中,涉及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清欠办、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在2004年12月底前与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签订《河北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分类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省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补助项目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还款渠道。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的投资项目以及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清理。因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由本部门或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各部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解决。
  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偿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房改政策由各集资单位负责落实集资款,清偿拖欠工程款。
  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对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督促完成结算。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核查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和单位,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履行还款责任。清偿工程款要优先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
  四、统筹解决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参照解决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办法,完成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设区市要按照2004年10月31日网上统计结果,逐项抓好工程清欠的落实,并及时将清欠情况报省政府,抄送省清欠办。各级政府在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时,要倒排还款期限,从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统一安排清偿拖欠工程款资金。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和重点督办制度,加强对政府工程款清欠的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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