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冀政[2004]141号 2004年12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我省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期完成清欠目标任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清欠的目标、范围和标准
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底前,财务结清2003年底前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欠。政府投资工程包括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责任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64号)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清理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清欠办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属企业的清欠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安全、司法、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管理与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