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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工龄、贡献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不得提前提取。职工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按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入伍、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受托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企业和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九、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并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资产清算的范围。
  十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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