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4]144号 2004年12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可实行按月、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筹集。职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与出资人协商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通过。其他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四、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中,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的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年金方案提出意见,并正式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15日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