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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血液管理,控制医源性传播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单采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无偿献血,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五、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各地要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监测哨点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具备必需的经费和条件,确保有效地发现感染者和患者。做好1995年前后有偿献血人群的艾滋病筛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艾滋病疫情底数。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河北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加快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认真抓好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做好疫情分析和预测报告。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疫情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应
  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各省辖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治疗,主要采取定点医院与家庭治疗、社区治疗相结合的治疗管理模式,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及《河北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减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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