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
  (二)坚持“选商引资”,引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少、实现进口替代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以最小的土地消耗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标准配置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要素实现优化配置。
  (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工业用地,并通过集中建造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双控”指标等约定,强化跟踪管理,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要求的,要追究用地者的违约责任。
  (六)集中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制定鼓励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激励措施,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现有建设用地复耕形成的指标可不受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限制。
  (七)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按闲置土地的面积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作,盘活农转用指标。
  (九)为加快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按村庄整治项目核定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实行封闭运行。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村庄整治必须符合规划和人均用地定额标准,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十)建立市域、县域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全面实行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八、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规范征地主体,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征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没有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意见的不批,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批,因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批。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和各项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征地工作的责任制度、争议仲裁机制和快速反应解决问题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信访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