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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5]1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把《决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国情与省情、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分层培训,严格考核,联系实际,力求实效。
  三、认真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严格依法管地的基本依据。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挖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集约利用”,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又要十分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要把握好六个方面:一是科学评价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二是加快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进程,摸清土地利用底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三是科学测定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土地需求量与可供量;四是在法定框架内,统筹安排规划期内各类用地,定性定量到地块,并留有一定的调控余地;五是研究制定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六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围垦造地和开荒造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十一五”期间每年围垦造地10万亩,由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垦造新增耕地的指标,省里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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