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属企业和承担管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投入、安全教育情况,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整体状况。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在京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没有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依据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属企业和承担管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中央在京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没有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