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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中央在京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设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负起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执行。
  (三)市属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各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要不断修订完善生产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岗位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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