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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六、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
  (二)推荐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预推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预推表》一式2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2份,在3月15日前报送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四)每名推荐人选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签署意见。3月25日前务必将推荐人选《推荐审批表》、推荐人选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汇总。
  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63862866、63607574;传真:63610171;邮编:400015,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13层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所推荐的人选中确定1-2名重点人选作为全市的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打印20份。
  七、加强领导,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市政府成立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并成立由工会牵头承办、人事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搞好协调,通力合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过程,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过程,作为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过程。通过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时代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使我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的胜利召开成为加快重庆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附件:1.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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