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国家和重庆市争得荣誉的;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的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结构和分配原则
全市共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名。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为:农民占评选总数的20%,即100名,其中农民中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企业职工不低于评选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企业负责人(系指企业正职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2%。教师、科研人员及文化、卫生、公安等其他方面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妇女、少数民族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名额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要求,在2000年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分配数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重点产业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等因素,按照党的组织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将除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以外的评选推荐名额全部分配下达。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正式推荐人选,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评选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预推,从预推的人员中择优产生。
五、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及兼顾各行各业。
评选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产生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80%以上应到会人数讨论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地区和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条件及其事迹进行审查核实。
(三)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