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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重庆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全市人民为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早日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而奋斗。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奖励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受到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授予“重庆市劳动模范”称号,受到表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授予“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两种称号属同一等级荣誉待遇。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重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事迹突出,在全市各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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