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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
  国务院分配给我市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80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总体结构要求是:农民占20%,即16名,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的20%,即不超过3名;企业职工不低于45%,即不少于36名,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推荐名额总数的55%,企业负责人(系指企业正职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2%,即不超过9名。教师、科研人员及文化、卫生、公安等其他方面的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妇女、少数民族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根据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数量及其结构要求,按照党的组织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将除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以外的推荐名额按结构要求全部分配下达,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正式推荐人选从预推的人选中择优产生。
  四、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及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
  推荐评选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产生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80%以上应到会人数讨论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地区和主管部门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条件及其事迹进行审查核实。
  (三)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推荐。
  五、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推荐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
  (二)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或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预推企业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须填写《全国劳模预推表》一式2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2份,在3月5日前报送市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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