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
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及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市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两种荣誉称号属于同一等待遇。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二、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