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
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