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各级目标任务由目标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年度目标一般不进行调整。若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凡9月底前未提出调整报告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第九条 新增目标。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省市两级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目标任务。
  市级新增专项目标由目标拟定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审核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单位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各目标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终目标考核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
  年终考评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根据各项目标任务与考评标准、办法,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市里抽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的基本分计100分。具体分为定性目标占40%,定量目标占60%。
  (一)定性目标计分办法: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性工作目标逐条对照进行考核,根据工作实绩按实计分,不加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