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和
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服务管理到位、工作落实,保证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区、县长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区、县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区、县和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 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目标管理工作,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区县和部门自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年度工作目标;
(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督办事项;
(三)市政府下达的单项目标、实事目标任务;
(四)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