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发[2005]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精神,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决策咨询工作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咨询委员会组成。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职责。
1.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2.对决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3.负责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调整等事宜。
4.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过程中的重大调研活动。
5.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1.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4.对省政府重大制度、重要规章、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