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州发改委(计委)协调各县(市、区)司法局、计划部门具体实施,并加强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为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法人。竞标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单位资质,中标后不得再行转标。
六、司法所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要按照《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002〕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按计划推进。
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负责。司法所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需要集中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滞留、截留、克扣、拖欠。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肃的法纪、政纪责任追究。
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司法所建设项目分两次验收。初次验收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计划局组织质检、审计、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分别严格按照有关房屋建设标准组织专项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再由市州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正式验收,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签署验收报告,报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步骤
我省司法所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司法所建设准备阶段:3月1日—4月15日。本意见下发后,司法所建设工作开始启动。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进行施工的前期准备,深入进行调查论证,做好规划、立项、图纸选择、选址、土地征用、招投标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州司法局将司法所建设的准备情况报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为司法所建设实施阶段:4月15日—8月15日。各地要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快工期,做到建筑面积、工程质量、结构功能和施工工期四达标,保证按时全部交付使用。
第三阶段为司法所建设验收阶段:8月15日—9月15日。工程竣工后,经过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移交。
九、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抓好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