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州司法局会同本级发改委(计委)上报本级司法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和监督县(市、区)司法局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司法所的选址、建设面积、建设方式、招投标、土地征用和呈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季报、年报;总结本级年度建设工作。
  (三)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编报司法所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司法所建设的立项审批,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完成司法所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与计划部门共同上报本级司法所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年度建设项目;作为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招投标;负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初审;落实项目申报和建设条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报送项目建设月报。
  三、司法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司法所建设分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具体实施。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按照优先解决有编制、有机构、有工作人员、工作成效显著的司法所无房问题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编报。
  (二)申报条件:拟列入年度计划的司法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列入规划并已审批立项;二是建设用地由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已经下发正式批文;三是当地政府承诺减免建设性收费的各种文件齐全。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年度拟列入司法所建设计划要逐级上报,报送省里时间为本年度第四季度。司法所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局审批立项后上报市州发改委(计委)和司法局。市州司法局和市州发改委(计委)共同审核、汇总、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由于我省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撤乡并镇改革,原2005年度计划需要重新调整申报,并于2005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
  四、司法所建设面积和标准
  按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人员编制3人(含3人)以下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00平方米,3人(不含3人)以上的司法所建设面积最低为120平方米,土建投资国家按高寒地区补助715元/平方米,我省2004年第一批建设206个。虽然国家不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应适当予以配套。为了统一标准和节省投资,省发改委协调省司法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4套建设图纸供各地选择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要尽量靠近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共用附属设施,减少管理运行成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