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2月16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和《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2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总体要求
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合作;加强领导与监督,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用3年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省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全省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的司法所建设项目;审定司法所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检查监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
省司法厅配合省发改委编制规划和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图纸;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报司法所建设情况。
(二)市州发改委(计委)负责编制上报本市州年度司法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县(市、区)计划局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州司法局检查督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