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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2005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亿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努力争取国家支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地方政策配套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继续做好向国家汇报和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对我省支柱和优势产业、重大生产力布局、国债项目、用地指标、信贷等方面的政策和项目支持。
  (八)培育合格的项目投资主体。继续创新谋划重大项目的思路,统筹结合国企改制、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着力培育合格的投资主体。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一批合格投资主体;通过国企改制,创新一批合格投资主体;通过整治环境,保护一批合格的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全民创业,发展一批合格投资主体。形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群。
  (九)优化投资环境。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集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制度,培育公平的竞争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出台省内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更多的支持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投资任务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为责任人,对各自投资任务负总责。在对投资任务指标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把投资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安排和质量标准要求,由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投资任务责任书,作为政府日常督促检查的依据,年终由省政府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土地、林业、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手续审批服务工作,缩短工作时限。交通、水利、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确保完成行业投资任务的同时,负责各自直管项目的建设。
  (二)建立跟踪调度制度。对所有列入签订责任书名单项目进行全程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跟踪调度,省重点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各市州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全面负责。各市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对项目月报汇总分析,定期上报和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不定期进行协调服务,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省政府继续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定期深入项目建设一线现场办公,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建立奖励制度。省里设立投资任务奖励基金,奖励对全省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部门。对完成新增投资任务的地区,每新增投资1亿元奖励1万元;对超额完成投资任务的地区和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每超额完成投资1亿元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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