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供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水经营管理行为。各供水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推行管养分离,努力降低供水成本;同时要主动开展水价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测算方法,正确划分成本范围,合理分摊各种费用,不断提高供水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管理的原则,具体按《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目标成本控制方法,本着居民用水保本微利、公用水适当利润、高消费用水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八、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我省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考虑先期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式水价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抄表到户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未达到80%的大、中城市和未达到60%的小城市(含县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城市供水提价方案。对城市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九、将二次供水收费逐步并入自来水价格。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其并入城市供水管理体系,由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设施和通过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办法,采取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将二次供水发生的费用纳入城市供水价格一并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制定。
十、建立污水处理产出与收费相衔接的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在全省建立污水处理的产出与收费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污水处理的良性循环。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自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3年内按规划要求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运行,否则停止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只收费不进行污水处理或不按申报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而降低处理质量的,要停止其收费行为或降低其收费标准,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