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建立水资源费同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所有取水、用水按计量收费,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保证水资源费征收的到位率。除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程序核准减免的水资源费外,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减免水资源费。
二、逐步调整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在兼顾下游水价的前提下,先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三、大力规范、整顿农村水价秩序。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村社要成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和田间工程的维护改造,并对灌区的供水计量实施监督。
四、加大供水计量设施投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业供水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对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个工程核定水价的办法,优先将其水价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五、农业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或未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实施监管的灌区,应按设计供水量计收水费,没有设计供水量资料的,每公顷实际用水量高于1.2万立方米的,按1.2万立方米计收水费,低于1.2万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要改进水费计收方法,积极推行供水单位直接“收费到户”的做法,提高水费实收率,减少收费中间环节,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和收人情费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