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9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农垦、森工等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要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加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要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农村五保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把五保供养列为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79号)。已经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力度。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