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克服困难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的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确保试点成功。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典型事例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广大农民了解和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确保宣传效果。严禁硬性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盲目追求覆盖面,采取简单的工作方式向乡村干部下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有关费用,硬性用补助农民的其他资金垫支,强迫农民贷款缴纳参合费用等做法,发现上述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和纠正。
三、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
各地应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的规定,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同时应保证同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试点县(市)要对试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科学测定、合理调整试点补偿方案,确保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存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监管制度,向农民筹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各试点县(市)的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农民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监管,定期检查,审计部门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就诊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