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物价局2004年12月8日)
2003年9月,我省息烽等8个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比较平稳,进展比较顺利,基本做到了规范运行,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参合农民开始受益,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了解进一步加深,信心进一步增强;试点县(市)基层医疗服务量增加,医疗机构改善自身服务与管理水平动力增大,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得到促进。但是,我省的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还有一些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领导不够重视,工作不够有力。二是少数地方的配套资金还未完全到位。三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尚未完全实现规范化的封闭运行。四是试点方案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多数县(市)的报销比例偏低,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农民受益面不大。五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简陋,医疗服务水平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六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能力薄弱,多数试点县(市)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
为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