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九)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有关机构和各级公安、建设、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机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管理的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安全业绩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所监管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保证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