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7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令)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