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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告知书



×××:
  您是    区(县)街道(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您将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通过实现就业,转变您家庭生活状况。您在未实现就业前,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居委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活动),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应达到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同时,您应主动按月如实向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您的就业状况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如违反上述规定,您将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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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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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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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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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劳动(活动)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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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活动内容   │  小时 │组织者签字│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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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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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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