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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当每月向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报告积极就业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
  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接受就业服务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县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对于已经就业或被取消低保待遇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当收回其《就业服务证》。
  对于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当继续为其开展就业服务,促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有正当理由且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除外):
  (一)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
  (二)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三)不接受职业指导的;
  (四)不接受职业培训的。
  第二十一条 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重新申请低保待遇(有正当理由且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除外):
  (一)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
  (二)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三)不接受职业指导的;
  (四)不接受职业培训的;
  (五)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
  (六)每月公益性劳动(活动)时间少于40小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县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的相关政策。

参加就业服务告知书



×××:
  经对您的低保申请的初步审查,符合送审条件。请您到  办理就业服务登记,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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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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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证》号   │        │身份证号   │             ┃
┠──────┬────┴────────┴───────┴─────────────┨
┃户口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
┠──────┼────────────────────┬───┬──────────┨
┃现住址   │                    │电话 │          ┃
┠──────┴────────────────────┴───┴──────────┨
┃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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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身高  │  │体重  │公斤     │视力 │左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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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  │有否残疾与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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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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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原因  │    │失业前单位   │       │原岗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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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抚养子女    │     │子女有否工作 │       ┃
┠──────┴─┬──┴────────┴─────┴───────┴───────┨
┃配偶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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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简 历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单  位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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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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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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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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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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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从初中毕业开始填写,包括各类培训学习)                 ┃
┃                                          ┃
┃                                          ┃
┃其他就业能力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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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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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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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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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使 用 须 知        ┃
┃       北 京 市       │ │                     ┃
┃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 │                     ┃
┃                  │ │一、此证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本┃
┃                  │ │市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享受劳┃
┃        就         │ │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的有效证明。      ┃
┃        业         │ │二、持证人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享受3次免费职 ┃
┃        服         │ │业介绍和1次免费职业培训。         ┃
┃        务         │ │三、持证人60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
┃        证         │ │绍服务机构进行三次求职。         ┃
┃                  │ │四、持证人到劳动保障部门享受就业服务,应出┃
┃                  │ │示此证并要求该机构在此证上加盖印章。   ┃
┃                  │ │五、持证人到用人单位应聘,应出示此证。如未┃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 │成功,用人单位根据应聘情况,在职业介绍项下┃
┃                  │ │未成功原因栏内画“v”,并加盖单位印章。  ┃
┃                  │ │六、持证人应聘未成功,须在用人单位盖章后5 ┃
┃                  │ │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未成功原因,由就业服┃
┃                  │ │务机构加盖印章。             ┃
┃                  │ │七、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此证,不得涂改、转借。┃
┃                  │ │八、经低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
┃                  │ │人,应收回此证。             ┃
┃                  │ │九、持证人就业后,街道社保所收回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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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照片         │ │        介绍情况         ┃
┃                  │ │                     ┃
┃持证人:              │ │ 职业介绍时间:  年  月  日      ┃
┃性别:    年龄:         │ │ 个人求职意向:              ┃
┃人员身份:□在职人员        │ │                     ┃
┃□失业人员 □其他          │ │介绍单位及工种:             ┃
┃人员类别:□低保申请人       │ │                     ┃
┃□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       │ │                     ┃
┃健康状况:             │ │ 是否成功:□ 是 □否           ┃
┃登记序号:             │ │                     ┃
┃身份证号码:            │ │未成功原因:               ┃
┃户口所在地:            │ │□本人技能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
┃居住地:              │ │ □身体状况不适合其工作岗位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 │□个人要求超出其能力范围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工资待遇不能达到本人要求        ┃
┃签发单位(盖章):         │ │□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           ┃
┃联系电话:             │ │□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尽职尽责       ┃
┃                  │ │                     ┃
┃                  │ │                     ┃
┃                  │ │ 用人单位(盖章):   职介机构(盖章):┃
┃                  │ │ 经办人: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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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职业介绍情况       │ │         职业介绍情况       ┃
┃                  │ │                     ┃
┃ 职业介绍时间:  年  月  日   │ │ 职业介绍时间:  年  月  日      ┃
┃ 个人求职意向:           │ │ 个人求职意向:              ┃
┃                  │ │                     ┃
┃介绍单位及工种:          │ │介绍单位及工种:             ┃
┃                  │ │                     ┃
┃                  │ │                     ┃
┃ 是否成功:□ 是 □否        │ │ 是否成功:□ 是 □否           ┃
┃                  │ │                     ┃
┃未成功原因:            │ │未成功原因:               ┃
┃□本人技能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 │□本人技能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
┃ □身体状况不适合其工作岗位     │ │ □身体状况不适合其工作岗位        ┃
┃□个人要求超出其能力范围      │ │□个人要求超出其能力范围         ┃
┃□工资待遇不能达到本人要求     │ │□工资待遇不能达到本人要求        ┃
┃□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        │ │□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           ┃
┃□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尽职尽责    │ │□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尽职尽责       ┃
┃                  │ │                     ┃
┃                  │ │                     ┃
┃用人单位(盖章):职介机构(盖章):│ │ 用人单位(盖章):   职介机构(盖章):┃
┃ 经办人:       经办人:   │ │ 经办人:       经办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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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接受其他就业服务情况     │ │     接受其他就业服务情况      ┃
┃                  │ │                     ┃
┃就业服务项目名称:         │ │就业服务项目名称:            ┃
┃ 服务时间:             │ │ 服务时间:                ┃
┃ 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 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就业服务机构盖章:│ │           就业服务机构盖章: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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