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前项规定,但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并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所需补助经费按50号文件规定给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可以享受最长三年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具体执行程序参照50号文件办理(文件依据发生变化时,依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费:
(一)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的;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但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所需补助经费按118号文件规定给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可以享受最长三年的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具体执行程序参照118号文件办理(文件依据发生变化时,依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的;
(二)其招用人员不符合前项规定,但属于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且与之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所需补助经费按39号文件规定给付。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每录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并比照39号文件标准,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所招用人员的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具体执行程序参照39号文件办理(文件依据发生变化时,依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其家庭可以享受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的100%予以补助,第二个月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城市低保家庭三年内不重复享受渐退帮扶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低保资格评议、公示和公益性劳动(活动)制度,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考勤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应当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考勤登记卡》(样式附后)。劳动(活动)时间每月一般安排40-8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