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4]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通过综合运用低保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按照“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是指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后,民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综合运用低保和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的制度。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促进就业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登记,及时掌握其就、失业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服务、公益性劳动(活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共同推动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