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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
(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学法与用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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