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市(州)残联要设置残疾人法律维权专门工作机构,县(市、区)残联要逐步配套完善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协同当地司法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社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岗。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四五”普法验收和我省普法规划;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提供全方位帮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残助残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特、难、急问题。
政府投入或捐资修建的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捐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康复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政府各部门要实行对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单位包户”、“定点联系”、“对口帮扶”、“红领巾助残”、“众帮一”、“一助一送温暖”等群众性的帮、包、带、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