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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建立残疾人教育网络,改善特殊教育条件。重点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列为“普九”验收的重要指标;已经通过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区)在复查时,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残联要作为同级政府检查验收的成员单位。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省城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建立特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设特教专业,培养特教骨干;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不得因残疾而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拒于校门之外。
  切实改善现有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特教学校。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到2007年底以前,使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所有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整合教育资源,拓宽教育渠道,建立助学金制度,实施教育贷款,帮助残疾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在特殊教育学校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有计划建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要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九)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的救助、救济、补贴等特别扶持措施和其他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行业优势开展相关的残疾人政策研究,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政策依据。
  (十)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地要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稳妥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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