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研究制订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相关费用减免办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2.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救助对象。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性扶持项目新增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
强化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残疾人定点、定向培训基地;根据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进一步开展免费定向培训;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培训且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适当补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宣传、表彰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城市低保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1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将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建立残疾人低保和五保供养情况专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