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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清理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组织财政、物价、交通、建设、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从业人员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严肃查处各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实行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统一、规范的经济(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监管,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乱集资、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防止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等现象出现,做到责权平等、收费合理。今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不得向驾驶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保证金。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测定出租汽车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规定当地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管理费的定额收费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劳动用工合同,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权。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大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从严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野出租”、摩托车、微型面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并把这项工作制度化、长期化,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地要认真清理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其子女、配偶直接参与或入股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并限期令其脱钩。对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甚至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长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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